SWP-irma Software Partner 有限公司
内容
§ 1 一般规定、范围
§ 2 合同的签订
§ 3 所有权保留
§ 4 报酬
§ 5 风险转移
§ 6 交货时间、交货延迟
§ 7 软件性质、使用权
§ 8 程序的加载和运行、备份
§ 9 错误更正
§ 10 转让和转租
§ 11 保修
§ 12 责任
§ 13 诉讼时效
§ 14 数据保护
§ 15 特殊条款
§ 16 最终条款
§ 1 一般规定,范围
1. 本条款和条件适用于与企业家就所有软件交付和服务建立的所有当前和未来业务关系,包括支持和维护。本条款和条件所指的企业家是与我们建立业务关系并从事商业或自营专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合伙企业。
2. 存在偏差、冲突或补充的一般条款和条件,即使已知,除非以书面形式明确同意其有效性,否则它们不会成为合同的一部分。
3. 在采购计算机硬件(包括配件和系统软件)以及第三方创建的软件的情况下,我们不会成为客户的合同伙伴。在这方面,供应商的合同条款和条件应适用。只有在我们与合同伙伴以书面形式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我们才会在相应的条款和条件有效期内成为合同伙伴。
在提供计算机硬件包括配件和系统软件以及第三方软件时,我们不成为客户的合同伙伴。供应商的合同条款和条件在这方面适用。只有在我们与合同伙伴以书面形式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我们才会在相应的条款和条件的适用下成为合同伙伴。
§ 2 合同的签订
1. 我们的报价不具约束力,可能会发生变化。
2. 通过订购货物,客户有约束力地声明他希望购买所订购的货物。我们有权在收到订单后的两周内接受订单中包含的合同报价。接受可以通过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来宣布,也可以通过我们以书面形式确认客户接受其订单来宣布。
3. 合同的签订取决于我们的供应商是否正确及时地交货。这仅适用于我们不对未交货负责的情况,特别是在与我们的供应商达成一致的对冲交易的情况下。客户将立即被告知服务不可用。对价将立即退还。
§ 3 保留所有权
1. 我们保留货物的所有权,直至因持续业务关系而产生的所有索赔均已全额支付。
2. 客户有义务小心处理货物。如果需要维护和检查工作,客户必须自费定期进行。
3. 客户有义务立即通知我们任何第三方接触货物的情况,例如在扣押的情况下,以及货物的任何损坏或毁坏。客户必须立即通知我们货物所有权的任何变更以及客户自己的住所变更。
4. 如果客户违反合同,特别是拖欠付款或违反本条第 2 款和第 3 款规定的义务,我们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退回货物。
§ 4 报酬
1. 提供的购买价格具有约束力。价格不包含增值税,且在出厂时有效,不含包装。如果是邮购,价格需加上统一运费。
2. 客户承诺在收到货物后 10 天内支付货款。逾期后,客户将被视为拖欠付款。在拖欠期间,应按高于基准利率 8% 的年利率支付货币债务利息。我们保留对延误进行证明和主张更高损害赔偿的权利。
3. 客户只有在其反诉已合法成立或得到我们认可的情况下才有权抵消。仅当客户的反诉基于相同的合同关系时,客户才能行使保留权。
§ 5 风险转移
1. 货物意外丢失和意外变质的风险应在交付时转移给客户,或者在邮寄购买的情况下,在将货物交付给货运代理人、承运人或其他指定负责装运的个人或机构时转移给客户。
2. 客户逾期不签收的,则视为已交付。
§ 6 交货时间、交货延迟
1. 交货时间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我们遵守这些协议的前提是,合同双方之间已经澄清了所有商业和技术问题,并且客户已经履行了其应尽的所有义务,例如支付定金。如果情况并非如此,交货时间将适当延长。如果我们对延误负责,则此规定不适用。
2. 遵守交货期限的前提是正确及时地自行交货。我们将尽快通知您任何即将发生的延误。
3. 如果合同物品在到期前已出厂或已报告准备发货,则视为交货期限已满足。如果要进行验收,验收日期是决定性的(除非有正当理由拒绝验收或者通知验收准备就绪)。
4. 如果因客户原因导致合同物品的发货或验收延迟,则自通知准备发货或验收后一个月起,将向客户收取因延误而产生的费用。
5. 如因不可抗力、劳资纠纷或其他供应商无法控制的事件而无法遵守交货时间的,交货时间将适当延长。我们将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通知客户此类情况的开始和结束。
6. 如果在风险转移之前我们无法提供完整服务,客户可以不设定最后期限解除合同。如果在下订单时无法执行部分交货,客户有拒绝部分交货的合法权益,并解除合同。如果不是这种情况,客户必须支付部分交付的合同价格。如果供应商无法履行义务,也同样适用于上述原则。如果在验收违约期间发生无法交付的情况,或者客户对这些情况负有全部或大部分责任,则客户仍有义务提供赔偿。
7. 如果我们违约,客户因此遭受损失,则客户有权要求一次性延迟赔偿。每延迟一周,赔偿金额为 0.5%,但总计不得超过因延迟而无法按时或按照合同使用的总交付部分价值的 5%。如果客户在到期日后为我们设定了合理的履行期限(考虑到法定例外情况),而该期限未能满足,则客户有权在法定条款框架内撤回。
§ 7 软件的性质和使用权
1. 软件的约定性质以文档为准。合理使用的范围由功能说明/产品描述确定。
2. 我们授予客户非排他性、无限期的使用权。
3. 使用权限于以下正常使用范围内的行为:
a. 根据第 8条第 2款的规定,安装软件并制作备份;
b. 根据第 8条第 1款的规定,将软件加载至内存并运行;
c. 根据下文第 9条的规定,进行必要的错误修正。
4. 除上述行为外,客户不得基于版权保护进行任何形式的修改、翻译或复制软件,部分或临时性的修改也不允许,无论使用何种方式或手段。打印程序代码也视为未经许可的复制行为。
§ 8 程序的加载和运行、备份副本
1. 客户可以将软件加载到运行内存中并在那里运行。
2. 客户还有权在其公司惯常的安全措施框架内制作备份副本。
§ 9 错误修复
1. 根据《版权法》第 69 条第 d 款第 1 项,如果 a. 软件的属性与文档中的描述不符,或者软件无法执行其客观预期任务,并且 b. 此外,软件的运行受到的干扰并非微不足道,则客户可以修复软件中的错误并在此背景下进行必要的更改和复制。
2. 我们必须被告知此类错误的存在。如果我们在合理的时间内修复了错误,则不允许客户自行修复。
3. 客户不得进行除修复错误之外的任何改进。
4. 客户所做的变更必须记录在案并向我们报告。
§ 10 转让和转租
1. 客户只能将软件完整地转交给第三方,即原始数据载体包括文档,并且只能同时转让使用权。前提是受让方同意合同的先前条款和条件。
2. 不允许以任何形式复制并传输程序。
3. 如果将软件转让给第三方,该软件的所有副本必须完全且不可逆转地无法使用。
4. 客户必须立即通知我们任何向第三方和受让人(人员和地址)的转让。
5. 客户必须以未经授权的人员无法访问的方式存储软件。
6.禁止客户转租,即临时有偿出租。
§ 11 保修
1. 如果客户投诉报告缺陷,我们将免费进行修复。我们可自行决定通过修复软件缺陷或重新交付软件或软件的各个部分来执行保修工作。如果客户不认同漏洞的修复,则客户有权要求重新交付软件。
2. 客户有义务在交付后立即尽可能合理地检查软件是否存在任何明显缺陷。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明显缺陷必须在发现后立即报告给我们,如果可能的话,以书面形式并以易于理解的方式记录下来。如果未立即报告发现的缺陷,客户将无法再因这些缺陷提出保修索赔。
3. 如果退出合同,客户应承担截至退出之日期间适当的使用费,该费用应根据四年直线折旧计算。
4. 如果上述关于后续履行、减少和撤回的条件不包含任何或没有偏离规定,则适用有关这些权利的法定规定。
5. 如果客户自行更改了软件或由第三方对其进行了修改,则客户无权提出任何保修索赔,除非客户可以证明其修改不会显著复杂化我方的分析和处理,并且软件的缺陷在交付时仍然存在。
6. 客户的损害赔偿要求在本条款第 12 条中规定。
§ 12 责任
1. 如果由于我们未能或不正确执行在合同签订之前或之后提出的建议和咨询,或者由于违反其他合同附带义务(特别是交付物的操作和维护说明),导致客户无法按照合同使用软件,则第 11 条(保修)和第 12 条第 2 款的规定应适用,以排除客户的进一步索赔。
2. 对于未发生在交付物本身的损害,我们仅承担责任(无论出于何种法律原因):a. 故意;b. 所有者/机构或官员存在重大过失;c. 造成生命、身体或健康的过失伤害;d. 存在欺诈性隐瞒的缺陷和其他情况;e. 存在保证不存在的缺陷,或者我们已经提供质量保证或任何其他保证的缺陷。
3. 如果严重违反基本合同义务,我们还对非执行员工的重大过失和轻微过失承担责任,在后一种情况下,责任仅限于合同中可合理预见的典型损害。
4. 其他索赔,尤其是严格责任,均不予承担。
5. 《产品责任法》规定的责任不受影响。
§ 13 诉讼时效
1. 客户的所有索赔(无论出于何种法律原因)均应在十二个月后失效。
2. 在第 12 (2) (a) 至 (e) 条所述的情况下,法定时效适用于所有索赔。
§ 14 数据保护
客户明确同意收集、处理和使用个人数据。有权随时撤销同意,且撤销后生效。
§ 15 特殊条款
1. 如果供应商延迟交货或最终不交货,供应商必须向我们支付一笔总额为货物购买价格的20%的损害赔偿金。如果我们证明存在更高的损失或供应商能证明存在的损失更小,赔偿金额则将相应的更高或更低。
2. 如果供应商在我方违约后以拒绝交货为威胁给我方设定了合理的宽限期,则他有权在该宽限期无果而终后撤销合同;如果延迟是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则供应商仅有权就可预见损失金额索取因不履行而造成的损害赔偿;否则,损害赔偿责任仅限于所造成损失的 50%。但是,如果已达成商业固定交易,则此责任限制不适用。
3. 我们有义务在合理的时间内检测货物;只要供应商在两周内收到投诉,则该投诉是及时的。
4. .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我们将在交货和收到发票之日起 14 天内以 2% 的折扣价或收到发票净值之日起30 天内支付货款。
5. 如果供应商对产品损坏负责,则只要原因是属于其所控制和组织范围内并其本人负有外部责任,其将有义务在第一时间赔偿我们因第三方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而产生的损失。在该情况下,供应商还有义务偿还因我们实行的召回计划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费用。我们将尽可能合理地告知供应商将要实行的召回计划的内容和范围,并给予其发表意见的机会。
6. 供应商有责任确保其交货不会侵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境内第三方的权利。如果第三方因此向我们起诉,供应商有义务在第一时间赔偿我们因该起诉而产生的损失;未经供应商同意,我们无权与第三方达成任何协议,特别是达成和解。供应商的赔偿义务是指我们因第三方索赔而必然产生的所有费用。
§ 16 最终条款
1. 适用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 不适用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
2. 如果客户是商家、公法法人或公法专项基金,则我们的营业地为履行地和管辖地,除非订单确认中另有说明;但是,我们也有权在我们合同伙伴的管辖地进行起诉。
3. 如果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的个别条款(包括这些一般条款和条件)全部或部分无效,将不会影响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条款应由经济效益尽可能接近无效条款的条款替代。